建筑圍擋的規范:
1、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定設置連續、密閉的圍擋;建造多層、高層建筑的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。在市區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、碼頭、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2.5m,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,其高度不得低于1.8m。
2、圍擋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檔穩固、整潔、美觀。市政工程項目工地,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擋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圍擋設施。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擋外堆放建筑材料、垃圾和工程渣土。在經批準臨時占用的區域,應嚴格按批準的占地范圍和使用性質存放、堆卸建筑材料或機具設備,臨時區域四周應設置高于1m的圍擋。
3、工地的條件是:四周圍墻、宿舍外墻等地方,必須張掛、書寫反映企業精神、時代風貌的醒目宣傳標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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